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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好萊塢影星布萊德彼特與安潔莉娜裘莉愛情長跑八年,近期終於傳出要結婚的消息。這樁受全球矚目的婚事,光是婚前就話題不斷。據傳兩人在婚前已簽下高達101頁、總價值近4億美元的婚前協議書,確認保障兩人即使離婚都能保有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生養的六名子女也能優先得到保障。

婚前協議在國外十分風行,在台灣卻很少聽到一般人在婚前簽協議書。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傳統觀念重情感,不願意在結婚前先談離婚的事宜。此外,台灣人個性比較婉轉,也不習慣直接討論結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

目前常見簽署婚前協議的情形,一種是再婚的人為了避免重蹈覆轍、發生上段婚姻的不愉快,選擇先講好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情形。另一種則是由於雙方經濟實力差很多,賺得多的那一方可能擔心離婚時受法定財產制限制、必須多付錢給財力較弱的一方,因此選擇在婚前就協議雙方「結人不結財」、選擇夫妻分別財產制。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王如玄強調,兩個人從結婚起就會面臨各種家務及財務的分配,從兩人的薪水是否共有、到小孩誰接送等。事先談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保障在婚姻裡不受侵害。未來若真的走上分手一途,夫妻倆也比較容易就對方違約內容向法官訴請離婚。

王如玄解釋,民法1052條規定台灣夫妻要離婚必須提出一定理由,不像某些國外離婚制度,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離婚。意即雙方若要離婚,除了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10款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之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言明雙方必須發生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時候,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至於民法1052條第2項所說的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通常由法官自由心證。王如玄指出,若雙方有簽婚前協議,日後一方違反協議中明定事項,較能夠讓法官認定已構成「重大事由」的條件,成功離婚機率也比較高。因為會特別寫明在婚前協議中且為相對方所承諾的事項,某種程度代表是結婚雙方所特別要求及在乎的事項。

如果夫妻之間覺得要簽婚前協議很尷尬、開不了口,建議可找長輩出面協商。王如玄曾碰過當事人,因擔心自己留給女兒的財產會因法定財產制而在離婚時需將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分給女婿,提醒女婿應該要簽婚前協議書,同意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這樣也能證明你是愛人不愛錢」。

此外,夫妻間若怕談錢尷尬,也可以從比較簡單的事項如婚後住所、或子女教養方式等開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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